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?
2025-11-11 来自: 胜邦债务追讨公司 浏览次数:497
依据《民法典》第1064条规定,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,核心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,其中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,个人债务则由负债方自行承担,具体划分和承担方式如下:

1. 夫妻共同债务:离婚后需共同承担
这类债务的核心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产生,或用于满足共同生活、生产经营需求,离婚后双方负有连带清偿责任,具体包括两种情形:
- 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:比如夫妻共同签字借款买房、一方举债后另一方通过书面、口头等方式追认的债务,无论债务用途如何,都属于共同债务。
- 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或共同经营所负债务:像一方独自借钱支付房租、水电费、子女学费等家庭日常开销,或是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、生意周转等,即便只有一方署名,也属于共同债务。
偿还时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,若共同财产不足以还清,双方可协议确定各自的清偿比例;协议不成的,由法院判决。不过夫妻间的清偿约定仅对内有效,债权人仍有权要求任意一方偿还全部剩余债务,偿还超过自身份额的一方,可向另一方追偿。
2. 夫妻个人债务:离婚后由负债方独自承担
通常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,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,离婚后无需另一方承担,常见例子有一方擅自借款购买奢侈品、独自筹资经营但收益未用于家庭生活、为无抚养义务的亲友大额借款等。
但存在例外情况,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,证明该笔超出日常需求的债务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、共同生产经营,或是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,那么该债务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,另一方仍需承担清偿责任。
此外,若夫妻提前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,且债权人在借款时知晓该约定,那么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,离婚后与另一方无关;若债权人不知情,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,另一方仍需承担连带责任。
